
悠遊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應儘速通知發卡機構或其他經發卡機構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請依循各發卡機構之信用卡掛失管道進行卡片掛失申請,相關掛失作業依各發卡機構規定辦理;已加值於「悠遊卡」內之餘額視同現金遺失、被竊或喪失占有,悠遊卡餘額將無法立即返還給持卡人,須待該卡卡片到期日後,再依據「悠遊卡公司」系統記錄之「悠遊卡」最後餘額,由發卡機構將卡片最終餘額退還至持卡人之指定帳戶中;有關卡片掛失作業與信用卡退溢繳款作業得依各發卡機構規定辦理。

悠遊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向發卡機構申請補發新卡,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發卡機構。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可用金額為新台幣0元;舊卡之悠遊卡餘額轉置作業悉依發卡機構規定辦理。

悠遊聯名卡有效期限屆滿且續發新卡時,信用卡功能及悠遊卡功能均無法繼續使用且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有關舊卡之悠遊卡餘額轉置作業悉依發卡機構規定辦理。到期換發新卡之「悠遊卡」可用金額為新台幣0元,「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需重新開啟方能使用。

持卡人如欲辦理悠遊聯名卡停用,應向原發卡機構申請,並依循發卡機構之停卡作業辦理;卡片申請停用後,悠遊卡自動加值及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發卡機構,辦理餘額轉置作業,且保留掛號單據以利查詢,有關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餘額轉置作業悉依發卡機構規定辦理。

| 1、 |
卡片內無押金,悠遊卡可用金額為0元,使用前須先加值。 |
| 2、 |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與信用卡到期日一致,悠遊聯名卡之信用卡功能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
| 3、 |
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餘額轉置作業,悉依發卡機構規定辦理,餘額將由發卡機構轉入持卡人指定帳戶; |
| 4、 |
悠遊聯名卡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悠遊卡約定條款」、「悠遊聯名卡之悠遊卡功能使用須知」、悠遊卡公司官方網站公告、各發卡機構之特別約定條款及各銀行官方網站公告之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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