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97/08/01起,悠遊卡使用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退卡免收20元手續費。 |
| (2) |
若持卡人對退費金額有異議,或金額達NT$3,000元(含)以上,一律後送由悠遊卡公司處理。 |
| (3) |
卡片經後送退費後,將無法再加值、使用。若卡片需寄回,旅客需於申請單上註明,並負擔掛號郵資。 |
| (4) |
郵寄辦理退卡者,須於退費金額中扣除掛號郵資或轉帳費,但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
| (5) |
「人為毀損」包括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痕、折損、貼紙、黏膠、塗鴉、彎曲不平、打洞、缺角、晶片突出或斷裂、側面明顯剝離等人為損壞情形。 |
| (6) |
卡片自然掉漆屬非人為損壞情形,退卡不扣除卡片押金。 |
| (7) |
旅客欲調閱所持悠遊卡之使用紀錄,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本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1)最近2個月內之交易紀錄之查詢及列印,第1頁之工本費新台幣20元,第2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5元。(2)最近2個月以外交易紀錄之查詢及列印,每月收取新台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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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票卡因設備造成扣款異常,經查證屬實全數退還溢扣金額,亦不收取調閱使用紀錄費用。 |
| (9) |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辦理終止契約退款外,不得返還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