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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2-05-10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前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 ,並自101年6月10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於修訂生效日前,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前言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412-8880  (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五、地址:115台北市園區街3-1號13樓
悠遊卡公司資訊如下:
二、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412-8880  (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五、地址:115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3樓
第二條
名詞定義
七、賣斷制悠遊卡: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經銷商處購買之特製版悠遊卡或發行機構受政府委託代為製作之社會福利卡(如敬老、愛心卡)。持卡人購買特製版悠遊卡或申請社會福利卡時,毋須繳付押金,惟持卡人不能退回賣斷制悠遊卡之價金,但該卡於保固期間內出現非因持卡人之人為毀損因素所致功能失效者,不在此限。
八、記名式悠遊卡
發行機構發行,供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之悠遊卡。
名詞定義
七、賣斷制悠遊卡:指持卡人從發行機構或與發行機構合作發行之機構購買或取得之悠遊卡,持卡人購卡或取得後不能要求退回悠遊卡之價金。
 
 
八、記名式悠遊卡
卡片僅限記名之持卡人本人使用,並享有掛失服務之悠遊卡。
第三條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包括:
一、 社會福利卡:符合特定身分民眾得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地點辦理。
二、 一般記名式悠遊卡:一般申請人應依發行機構之規定填寫「申請表格」,將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或地址)、出生年月日,據實填載,並提供身分文件以供發行機構確認申請人身份。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三、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退卡)。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三、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二日券、三日券及五日券,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一、(略)
二、票卡經使用或毀損,恕無法辦理退卡退費。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裝,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20元。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如生命週期),若無法順利感應,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退卡),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所發行之悠遊卡包括台北觀光護照一日券、二日券、三日券及五日券,其使用期限及終止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分別約定如下:
一、(略)
二、票卡經使用或毀損,恕無法辦理退卡。如票卡未使用且外觀正常,需以完整包裝,於購買後七天內至捷運售票車站詢問處或悠遊卡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辦理退卡,每筆收取退卡手續費20元。
鑒於悠遊卡之物理特性(如生命週期),若無法順利感應,發行機構得訂定悠遊卡發行一定期限屆至時,持卡人應依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用以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並保障持卡人合法使用權益。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第十條
收費項目
二、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費用為新台幣20元;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含特製版悠遊卡和社會福利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退卡免收20元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免收手續費)
收費項目
二、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免收退卡手續費)
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第三款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略)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特約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退卡申請單並由特約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第三款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略)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特約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特約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第十四條
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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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略)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略)
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掛失手續費。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六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悠遊卡有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悠遊卡。但發行機構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非因發行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
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如因發行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六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悠遊卡有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但發行機構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非因發行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
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第二十二條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如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電子票證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發行機構依本條規定將業務委託第三人合作辦理時,應將委託作業之事項及重要內容於發行機構專屬網站及營業處所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之。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電子票證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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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