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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涉及您的隱私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向您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
(一)共通目的:
包含行銷業務(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金融爭議處理(060);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7);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82);電子支付(儲值卡)業務等。
(二)業務目的:
公有民營停車場停車費代繳
您同意以車牌號碼綁定本公司電子支付代繳服務,使您得無卡進出停車場,您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開立發票所需之資料,將由本公司透過系統提供臺北市政府公司交付委託經營之業者開立發票處理及利用,且雲端發票將存放於您所使用業者會員載具中。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例如:市內電話、行動電話、電子郵件信箱email、地址)、國籍、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紀錄、社群帳號及自社群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居留證影本、護照影本)、存摺影本、車籍資料、金融機構帳戶號碼、信用卡/簽帳卡號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完稅401/403/405報表影本、親屬繼承等家事事件檢索資料、報案三聯單、受詐騙之被害人切結書、您訪問本公司網站(含社群軟體官方帳號)或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之線上瀏覽行為相關資訊(包含不限於:如行動裝置識別碼、 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 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等)及其他詳如各項業務實體或網路申請書及相關業務申請文件之內容,並以本公司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政府機關、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公用事業單位、合作發行機構等)所實際蒐集、處理與利用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地區:
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對象:
1.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2.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3.您所同意之對象。
(四)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您就本公司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您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將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權利行使及告知事項之諮詢:
您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或對於以上條款有任何疑問,歡迎來信至本公司客服信箱service@easycard.com.tw 或撥打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本告知事項如因法令更新異動或情事變更而有修訂必要時,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內容,並將其更新修改後之內容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202111月3日 修訂 版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