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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3-07-01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並自102年8月1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於修訂生效日前,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三條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申購
記名式悠遊卡之申購人應將基本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並依發行機構規定提出真實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發行機構保留申請核准與否之權利。
前項申購人填載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以書面通知發行機構,但發行機構與其他機構所合作發行或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特種悠遊卡者,從其規定。
持卡人如擅自向非經發行機構認可之其他第三人辦理申購悠遊卡,發行機構對於該悠遊卡之功能及效用不負任何責任,該持卡人亦不得主張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二、持卡人連續二年以上未加值或未使用悠遊卡完成交易時,發行機構得停止該悠遊卡之交易功能。但持卡人得進行加值程序,以重新啟動該悠遊卡之交易功能。
三、
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四、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略述)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刪除第二項;其後條文之項次即依序調整。
 
 
二、押金制悠遊卡之所有權仍屬發行機構所有。發行機構就押金制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擁有管理之權利。發行機構如有升級/更換悠遊卡相關作業系統、軟硬體設備或其他相類似情事之需求者,得鼓勵或促使押金制悠遊卡持卡人於一定合理期限內返還該悠遊卡,並配合發行機構之指示辦理換發新卡(如不換發亦可辦理終止契約)。除持卡人購置新卡之費用外,發行機構因換發悠遊卡程序所生費用,由發行機構承擔,不另向持卡人收取。
三、持卡人購買或取得賣斷制悠遊卡,發行機構將不再擁有該悠遊卡之所有權,惟發行機構保留管理該悠遊卡所載軟體及資料的權利。
 (略述)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略述)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為此,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俾持卡人充分知悉。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亦同。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略述)
為達成悠遊卡多用途支付使用之目的,發行機構於推廣悠遊卡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時,得自行或由經發行機構認可之第三人隨時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服務,惟對於上開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發行機構得限定一定期間之使用期限。為此,發行機構應於提供新增之附加功能時,事先公告於發行機構公司網站營業處所或其他明顯處所,俾持卡人充分知悉。發行機構如決定延長新增附加功能服務之提供期間者,亦同。
第十條
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悠遊卡製發工本費為新台幣150元,但社會福利卡應依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
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三、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免收退卡手續費。)
四、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5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20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五、卡片處理費: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無法再使用,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50元(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刪除原條文第一項)
 
一、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二、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免收退卡手續費。)
三、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5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20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四、卡片處理費:凡悠遊卡一經辦理終止契約後立即鎖卡,無法再使用,如須續用須加收處理費50元(但社會福利卡於各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記名服務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50元。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悠遊聯名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押金
五、票卡使用達5年以上者,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小悠使用悠遊卡已2年5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18﹚元,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押金100元-代墊金額18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故退還卡片押金22元。﹚
押金
五、票卡使用達5年以上者,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小悠使用悠遊卡已2年5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負18元,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押金100元-代墊金額18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故退還卡片押金22元。﹚
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略述)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特約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特約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略述)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特約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特約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
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略述)
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六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略述)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非因發行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略述)
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略述)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非因發行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