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3-12-05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並自102年12月6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公告日後三十日內,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二條
四、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押金
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略)
四、特約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五、受託機構
指與發行機構訂定書面契約,提供無記名悠遊卡之販售服務及辦理無記名悠遊卡之餘額返還作業,並約定持卡人得以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作業者。
、押金
持卡人為租用悠遊卡而向發行機構提供,用以擔保持卡人妥善保管或返還悠遊卡等債務之金錢。
(新增第五項受託機構;其後條文之項次即依序調整。)
第四條
保密
發行機構及特約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保密
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受託機構對於申購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之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第五條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或特約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略)
十二、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款時,特約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者,特約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一、發行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悠遊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為持卡人處理在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使用悠遊卡之交易。
(略)
十二、持卡人辦理加值、退費或扣款時,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人員有權要求持卡人出示悠遊卡,持卡人拒絕出示悠遊卡或所出示之悠遊卡未印有悠遊卡公司識別標幟『 』『 』者,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第六條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略)
使用範圍、使用期限
持卡人僅得於標示發行機構識別標幟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場所、網站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悠遊卡。
(略)
 
第八條
加值方式
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備、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加值方式
持卡人應於發行機構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備、網站或行動通訊網路或發行機構與銀行合作提供之自動加值服務,就重複加值式之悠遊卡辦理加值,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第三款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略)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特約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特約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退款辦法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略)
持卡人請求終止契約時,若退款總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或因卡片異常於受託機構之設備無法判讀餘額,可填寫申請單並由受託機構收取卡片,送回發行機構處理。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惟卡片非人為毀損,或退款總金額達新台幣3,000元以上且以轉帳匯款者,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進行網路交易時,發行機構及持卡人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個人資料保護及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發行機構為提供悠遊卡相關服務而向持卡人蒐集取得之個人資料,應予以妥善保存,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進行處理及利用。
發行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負責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除特約機構為「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者,且可於持卡人交易時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者外,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於持卡人持悠遊卡完成交易時,須提供可顯示悠遊卡扣款金額及儲值餘額之交易憑證供持卡人核對。
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悠遊卡有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但發行機構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前項毀損或滅失之原因,如非因發行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無記名式悠遊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七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發行機構或其他經發行機構指定之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相關費用。惟如發行機構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發行機構。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於辦理掛失手續後,未提出發行機構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未依第二項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悠遊卡如有毀損,或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被竊或滅失情事時,持卡人得申請發行機構換發或補發悠遊卡,但其原因係由於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所致者,不得向持卡人請求支付悠遊卡換發工本費;如非因上述機構所致者,得向持卡人請求依本契約第十條所規範應收取之費用。
前項毀損、遺失、被竊或滅失之補、換發卡,發行機構如有正當理由,得不發給相同卡面圖案、卡片材質、形狀、大小之悠遊卡。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一、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略)
五、特約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略)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於網際網路進行交易時,與特約機構如有涉及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者之消費爭議,應由特約機構及發行機構負舉證之責。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時,發行機構所簽定之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悠遊卡交易:
一、悠遊卡為偽造、變造或有毀損、斷裂、缺角、打洞、扭曲之情事者。
 (略)
五、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之機器或網路連線設備等,不能讀取或辨識悠遊卡資料者。
六、持卡人於特約機構或受託機構營業時間以外時間要求交易者。
(略)
持卡人以悠遊卡進行扣款交易之相關商品或服務,如未獲特約機構提供、商品或服務瑕疵、商品退貨或服務取消或錯誤溢付款項等事宜,持卡人應先洽特約機構尋求解決,發行機構並應提供交易資料協助解決紛爭。
前項提供交易資料之費用,如經查明係屬特約機構服務之瑕疵,該費用得由發行機構向特約機構收取;反之,則依本契約第十條規定向持卡人收取。
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扣款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本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本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持卡人使用悠遊卡支付以里程計費之公共運輸服務費用而遭鎖卡時,其解卡之處理流程應依各運輸業者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持卡人。
(略)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及金融服務公司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悠遊卡收回、大量購卡及銀行服務
為回收汰換老舊悠遊卡,發行機構保留依本契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於一定期限屆至後收回、註銷持卡人悠遊卡的權利,但發行機構將會採取合理步驟,將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不便減至最低程度。持卡人須按照發行機構所公告或通知的方式提交原悠遊卡,以便辦理補發手續。發行機構會將有關押金(如適用)及餘額(如有)退還持卡人。
(略)
發行機構聯同一些參與銀行提供自動加值服務,持卡人可透過任何一家有關銀行另行申請其他有關服務。參與銀行所提供的自動加值服務,可能設有獨立的附加條款及細則,在使用此等服務前,持卡人應細閱及決定是否同意有關條款及細則。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