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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6-07-15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並自105年8月15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公告日後三十日內,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電子票證加值作業、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及退卡作業、電子票證加值作業、電子票證收單業務之推廣、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儲值機裝補電子票證作業、學生悠遊卡記名之學生身份確認及身份優惠效期設定作業、共用其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端末設備並委託該機構執行端末設備之「安裝、測試、維護、訓練及例行查核」作業、記名卡之「申請、掛失、退卡退費、個人資料建檔、印卡及個人化」作業、「悠遊聯名卡、悠遊電信卡、晶片悠遊卡及前揭卡片以外之無預先儲值金額之Mifare卡」之錄碼作業、特約機構之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