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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7-10-30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二條,並自106年11月30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粗體標示。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得於公告日後三十日內,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條號 修訂前 修訂後
第十條 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2.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二、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若押金制悠遊卡於購卡兩日內未使用者,得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屬客服中心辦理退卡,免收退卡手續費。)
(略)
五、記名服務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50元。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悠遊聯名卡、悠遊電信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六、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於持卡人申請悠遊電信卡時,需同時辦理悠遊卡記名與啟用作業,始可使用悠遊卡之相關服務,並應支付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新台幣100元。
 收費項目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掛失補發及換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及毀損或持卡人資料異動而需換發等情形,持卡人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時,每次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1.非與其他記名工具或信用卡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為新台幣100元。
2.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掛失補發或換發之實際發生費用依各信用卡發卡機構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00元。
3.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電信悠遊卡等,如掛失後不申請補發者,應收取掛失手續費新台幣20元,持卡人與發行機構之契約關係即行終止;如申請掛失補發或換發者,費用應依各相關單位規定辦理。
二、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終止契約退還全部儲值餘額時,應支付手續費新台幣20元。賣斷制悠遊卡申請終止契約時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退款,押金制悠遊卡須返還悠遊卡始得退款。(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免收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略)
五、記名服務費:悠遊卡持卡人向發行機構申請卡片記名服務時,應支付記名費用新台幣50元。但與其他記名工具結合之悠遊卡,如社福卡、學生證悠遊卡、悠遊聯名卡、電信悠遊卡等應依各相關規定辦理。
六、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於持卡人申請電信悠遊卡時,需同時辦理悠遊卡記名與啟用作業,始可使用悠遊卡之相關服務,並應支付記名暨啟用處理費新台幣100元。
第十二條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二、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25元=155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退款辦法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收取,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郵資依郵政單位公告為準)
二、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例:28元)=152元。﹞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終止悠遊卡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第十五條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略)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因悠遊卡之扣款為非線上即時交易,故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仍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略)
悠遊卡之遺失、被竊或毀損滅失 
(略)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依前項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掛失,即視為完成掛失手續,並自完成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發行機構負擔。但依前項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就非線上即時交易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略)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及退卡作業、電子票證加值作業、電子票證收單業務之推廣、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儲值機裝補電子票證作業、學生悠遊卡記名之學生身份確認及身份優惠效期設定作業、共用其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端末設備並委託該機構執行端末設備之「安裝、測試、維護、訓練及例行查核」作業、記名卡之「申請、掛失、退卡退費、個人資料建檔、印卡及個人化」作業、「悠遊聯名卡、悠遊電信卡、晶片悠遊卡及前揭卡片以外之無預先儲值金額之Mifare卡」之錄碼作業、特約機構之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作業事項委託
發行機構於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將特定事務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委由適當之第三人辦理。
悠遊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發行機構將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委託受託機構提供無記名電子票證之販售及退卡作業、電子票證加值作業、電子票證收單業務之推廣、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客戶服務、現鈔及電子票證運送、儲值機裝補電子票證作業、學生悠遊卡記名之學生身份確認及身份優惠效期設定作業、共用其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端末設備並委託該機構執行端末設備之「安裝、測試、維護、訓練及例行查核」作業、記名卡之「申請、掛失、退卡退費、個人資料建檔、印卡及個人化」作業、「悠遊聯名卡、電信悠遊卡、晶片悠遊卡及前揭卡片以外之無預先儲值金額之Mifare卡」之錄碼作業、特約機構之查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依法委託適當之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發行機構於前述目的範圍內得將其個人必要資料提供予該機構。發行機構不得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