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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退卡/退費處理方式
票卡狀態 | 可正常使用且有餘額 | 故障票卡狀態 |
退卡退費地點🔗 | 悠遊卡臺北市政府轉運站客服中心 | 悠遊卡臺北市政府轉運站客服中心 |
臺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 臺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後送 | |
桃園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 掛號郵寄✉️: 115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4樓(悠遊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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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 ||
臺中客運、屏東客運、國光客運部份服務中心 | ||
退卡退費方式說明 | 記名式悠遊卡須後送或自行掛號郵寄 | |
悠遊聯名卡請向發卡機構申請 | ||
退卡退費需出示卡片進行鎖卡程序後始得辦理,鎖卡後即無法再使用 悠遊卡除終止使用之情形外,不得返還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並依使用者約定條款支付相關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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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辦理退卡退費,請將卡片掛號寄至本公司以免遺失 退費總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不得以現金支付(僅能匯款) 來函請檢附持卡人姓名、手機號碼、記名卡持卡本人匯款資料(銀行別、分行名稱及帳號) |
📌 注意事項:
- 97/08/01起,悠遊卡使用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退卡免收20元手續費。
- 若持卡人對退費金額有異議,或金額達NT$3,000元(含)以上,一律後送由悠遊卡公司處理。
- 卡片經後送退費後,將無法再加值、使用。若卡片需寄回,旅客需於申請單上註明,並負擔掛號郵資。
- 郵寄辦理退卡者,須於退費金額中扣除掛號郵資或轉帳費,但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例:28元)=152元 - 「人為毀損」包括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痕、折損、貼紙、黏膠、塗鴉、彎曲不平、打洞、缺角、晶片突出或斷裂、側面明顯剝離等人為損壞情形。
- 卡片自然掉漆屬非人為損壞情形,退卡不扣除卡片押金。
- 票卡因設備造成扣款異常,經查證屬實全數退還溢扣金額,亦不收取調閱使用紀錄費用。
-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辦理終止契約退款外,不得返還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 記名之押金制悠遊卡,如經持卡人掛失,其押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