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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卡介紹

悠遊卡介紹

悠遊卡,是一張整合捷運系統、公車、停車場、特約機構等付費方式的非接觸式多功能電子票證。
全國互通的大眾運輸、超商、超市、加油站等,都可以使用悠遊卡支付扣款,便利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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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卡狀態 可正常使用且有餘額 故障票卡狀態
退卡退費地點🔗 悠遊卡臺北市政府轉運站客服中心 悠遊卡臺北市政府轉運站客服中心
臺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臺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後送
桃園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掛號郵寄✉️:
115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4樓(悠遊卡公司)
臺中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
臺中客運、屏東客運、國光客運部份服務中心
退卡退費方式說明 記名式悠遊卡須後送或自行掛號郵寄
悠遊聯名卡請向發卡機構申請
退卡退費需出示卡片進行鎖卡程序後始得辦理,鎖卡後即無法再使用
悠遊卡除終止使用之情形外,不得返還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並依使用者約定條款支付相關手續費
郵寄辦理退卡退費,請將卡片掛號寄至本公司以免遺失
退費總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不得以現金支付(僅能匯款)
來函請檢附持卡人姓名手機號碼記名卡持卡本人匯款資料銀行別、分行名稱及帳號)
 
 
📌 注意事項:
  1. 97/08/01起,悠遊卡使用5次(含)以上且滿3個月(含)退卡免收20元手續費
  2. 若持卡人對退費金額有異議,或金額達NT$3,000元(含)以上,一律後送由悠遊卡公司處理。
  3. 卡片經後送退費後,將無法再加值、使用。若卡片需寄回,旅客需於申請單上註明,並負擔掛號郵資。
  4. 郵寄辦理退卡者,須於退費金額中扣除掛號郵資或轉帳費,但若退費原因係卡片異常無法使用,且非人為毀損所致,無須負擔上述費用。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例:28元)=152元
  5. 「人為毀損」包括表面有明顯人為刮痕、折痕、折損、貼紙、黏膠、塗鴉、彎曲不平、打洞、缺角、晶片突出或斷裂、側面明顯剝離等人為損壞情形。
  6. 卡片自然掉漆屬非人為損壞情形,退卡不扣除卡片押金。
  7.  票卡因設備造成扣款異常,經查證屬實全數退還溢扣金額,亦不收取調閱使用紀錄費用。
  8. 無記名發行之悠遊卡除辦理終止契約退款外,不得返還悠遊卡之全部或部分餘額。
  9. 記名之押金制悠遊卡,如經持卡人掛失,其押金不予退還。